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NEV 90年度南小字第136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三六О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黃麗禎
楊逸麒
被 告 甲○○原名為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右正本證明
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