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28
給付借款
TNEV 90年度南小字第1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川
訴訟代理人 蘇錦聰
蔡進義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五四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
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O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高如宜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泰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