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2/19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TNEV 90年度南小字第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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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送達代收人 黃明玄
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一七八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台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阮世賢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到場關係人:
原被告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伍拾叁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叁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法 官 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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