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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二九四號
原 告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林志展
被 告 葉宗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
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欄第二項關於簽發本票之時間為「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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