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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一五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訴訟代理人 王雪芬
鄭能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信用卡正卡一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被告
得於信用卡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消費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最低應繳金
額或以上之款項,餘款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如未於每月
約定扣款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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