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或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九
十年八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此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各一件在卷可稽,原告迄
今未為補正,爰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