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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台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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