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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緣德
相 對 人 甲○○即王清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一
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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