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慶隆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叁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