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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不定期租賃關係
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
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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