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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叁佰元(即兩期租金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
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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