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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捌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89年度
南簡字第8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
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逾越新台幣340元部分,
並未耗用,業已退郵,應予剔除外,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
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0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公告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
元。
書記官謝育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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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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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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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5,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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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34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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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聲請費 │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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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500 元 │ │
├────────┼───────────┼─────────────┤
│合 計 │5,88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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