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1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DEETEESUD CHUT AMON(阿孟)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EETEESUD CHUT AMON (阿孟)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理 由
一、被告DEETEESUD CHUT AMON (阿孟)因毒品等案件,前經臺
灣臺義地方法院認其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所犯
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為外國人,逃匿
出境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
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
制出境、出海事由及必要,而依同法第93條之6規定,於民
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聲羈字第105號通知書令被告自同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7月,至113年2月17日為止(見聲羈卷
第23-25頁)。嗣被告經原審判決後,不服提起上訴,於113
年1月24日繫屬本院,原限制出境出海所餘期間未滿1月,經
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93之3條第5項規定,逕行通知入出境、
出海之主管機關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期間為1月,至同年2月
23日為止。
二、查被告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在案,現仍
上訴本院審理中,其所涉犯行屬於重罪,且被告為外國人,
居留我國期限至2024年2月28日屆滿(見112年7月18日羈押
訊問筆錄),依其犯罪情節及判決刑度,實有相當理由有足
認有逃匿出境以規避刑事審判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考
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
,及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度等情,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
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爰於徵詢被告意見後(未表
示意見,見本院卷第39-44、63-65頁),裁定被告自113年2
月2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