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吳韋翰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吳韋翰(下稱聲請人)對全
部犯罪已幡然悔悟,面對審判之結果,已提出撤回上訴等待
執行。然近日因前妻提出放棄女兒之監護權,致被告必須回
去處理女兒的安置問題及監護權之歸屬,才能安心面對執行
,請准予具保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人提起
上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已依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8號執行命令入監執行在案
,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9日南檢和寅113執978字
第1139007472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見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卷二第187頁,113年度聲
字第143號卷第12頁),是聲請人已非在押被告身分,其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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