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來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來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贅載「得利」)等罪,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有如附
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
官因受刑人具狀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
應執行刑,經核聲請為正當。本院審酌受刑人具狀對於附表
編號1至2、3至4前各經定應執行刑1年3月、8月,請求將易
科及不得易科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外,對定刑表示無意見(本
院卷第9頁)、所犯各罪罪名均為恐嚇取財罪、態樣均為對
同一被害人傳達某虛構人士對其不利而要求拿錢擺平等手段
,對同一被害人為4起恫嚇取財犯行,實際分取得手財物共
達176萬元,僅依和解筆錄支付30萬元,其餘未依約支付,
經本院傳真詢問量刑意見,表示無意見且表示已入監無法再
賺錢清償等語,有本院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陳述意見
調查表可憑,並無再到庭陳述必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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