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聖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柯聖洲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
定。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憑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
審核卷附附表所示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並徵詢受刑
人之意見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茲審酌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前經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已有折讓刑度,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為罪質不同之罪,
綜合受刑人所犯3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態樣、侵害法益等
為整體非難評價,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
刑事政策,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
限制,定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
正受刑人之目的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受刑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已執行完畢,僅
係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扣除,無
礙本件定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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