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陽以恩
00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民國113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4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因涉犯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
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
從民國113年1月24日開始執行羈押。
二、被告雖主張:其是因為積欠朋友債務,被迫才加入詐欺集團
從事本案犯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涉犯加重詐
欺取財未遂犯行,業據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而被告於112年5月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遭查獲,於11
2年7月31日釋放後,又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從事詐欺犯罪
遭查獲,有卷內相關判決、被告前案紀錄可參,即有事實足
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之1第1項第7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且被告
從事的犯罪侵害民眾財產、擾亂社會秩序甚深,倘予以羈押
,並無過度侵害被告自由權利之虞。因此,被告的上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尚未消滅,被告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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