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聲請更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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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唐逸昌
即受刑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更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02年執更四字第197號等四案,上開各案件
係判決前所犯,符合刑法更刑要件,為維聲請人權益,請依
比例原則,更定聲請人最有利應執行之刑。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
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明文規定。可知定執行刑之聲請人為檢察官,受刑人僅
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無法逕向法院提出聲請,
因認受刑人向本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與法無據。
三、另已定過執行刑之數罪,並非毫無限制可任意再重複定執行
刑,依最高法院最近之統一見解,係認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
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
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
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
,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
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
,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
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
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
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
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
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
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
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以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從而已經定應
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有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
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
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
,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
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上說明,足見倘無上揭之例外情形,亦無任憑受刑人主觀
之認知,而准予重新定執行刑之可能,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陳,本案聲請於法無據,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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