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奐錚
(現於法務部○○○○○○○○○○○)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奐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奐錚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54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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