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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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林裕傑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被 告 陳鈞瑋(原名陳政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
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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