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8
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88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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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二О號 G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嚴 庚 辰 律師
被 告 乙 ○ ○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三О號中華
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有關共犯
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宋 明 蒼
法官 蔡 崇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育 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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