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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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李文煌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夙娟等間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本院112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家事事件,除另有規定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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