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國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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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國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靜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上國字第5號民事事件,聲請法官迴
避,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劉秀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蘭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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