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給付醫療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重上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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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莊美玲 住○○市○○區○○○0號
莊振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
醫療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
12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2萬6,834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上訴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經原法院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43萬7,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83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雖其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駁回在案,上訴人自應如數繳
納。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曾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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