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48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481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
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8月7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7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異議人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提出書狀,對本院112年度抗字
第174號裁定聲明異議,未依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12年
8月15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
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
經本院於113年1月1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異議
人迄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異
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異議人主張應適用修正前之行政訴
訟法,毋庸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云云,並不可採。另異議
人雖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惟查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
序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且因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所為之裁定,而不得依同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異
議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明異議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及未提出相關釋明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