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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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聲
再字第82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
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的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的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
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的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
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的信用而言。
二、緣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21號裁定聲請再審(案號
: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28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
意旨略謂:聲請人確實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符合社會
救助法規定的中低收入戶,為該法所稱無資力者。本件欠款
之訴,物證齊全,非相對人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
,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云云,並提出○○市○○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
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書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雖提出○○市
○○區公所112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查結果通知
書,惟尚不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聲請人對前揭裁判費之支出,其個人究有何窘於生活且有何
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予以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函詢結果,復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
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會民國112年12月1日法扶總字第0000
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
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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