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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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字第667號
異 議 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現改制為國營臺
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48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
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9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異議
人雖另於113年1月19日再具狀表示不服前揭補正裁定。然補
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
條規定,殊無允許異議人得為不服之表示,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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