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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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姜仁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56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
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
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明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得為訴訟
代理人者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以裁定
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
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委任
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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