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有關兵役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86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邱蘭筑等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2年5月18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聲請再審,經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再字第8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次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
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
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
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查聲請人不服民國112年5
月18日本院111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提出「人事行政兵役停役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本院111年
度抗字第410號裁定提出異議狀」聲明不服,應視其為再審
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惟聲請人聲請再審,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審判長於112年12月8日以112年度聲
再字第869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
2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
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
期限,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
雖具狀請求廢棄前開補費裁定,惟查,該補費裁定乃訴訟程
序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聲請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
請再審而未繳納裁判費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