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決裁判日 1998/02/26
新型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 87年度判字第2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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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八
十六訴字第三七○六八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緣原告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其「直立式排油煙機之改良構造」係於機體內
風胃、馬達、扇葉及集油盤等元件,其主要
風管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一端口略向下傾斜,藉由該管口端可與集煙罩之吸風口
銜接組合,而使集煙罩與吸風口形成適當之傾斜狀,使吸風口直接對向油煙來源,達
到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等情,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戴盛益以本案之構造特徵與申准在先之第00000
000追加㈠號「排油煙機導油盤固定結構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引證案)相
同,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云云,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審查,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發給八十五年九
月三十日台專(判)○六○○六字第一三七六一六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原處分機關主要係以引證案而指稱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
條第二項所規定者;惟查,「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
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
型專利。」固為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惟「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乃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因此可知,新型專利即
為一種對物品之『創作』或『改良』,則很顯然的新型所運用之技術手段,並非僅指
其解決問題之手段及其手段所發生之效果均為創新時始得成為新型,其以舊手段解決
新問題,或以新手段解決舊問題者,亦屬新型;易言之,新型縱其應用之手段在原理
上並非創新,而其空間形態係屬創新且能增進物品之功效時,即得稱為新型。由是,
新型固然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者,但若能增進功效時,則並不受專利法第
九十八條第二項所之規定所拘束者。二、查,本案係為一種「直立排油煙機之改良構
造」。而引證案係為一種「排油煙機導油盤固定結構之改良」追加一。因此,本案之
創作標的與引證案之創作標的並不相同。三、次查,本案之創作目的係在於提供一種
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提高「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排油煙效果者。而引證
案之創作目的係在於提供一種導油盤可延伸更為接近瓦斯爐,以提高吸收油煙之排油
煙機者。因此,本案與引證案之創作目的並不同。四、再查,本案之構造特徵主要係
在於「直立式」排油煙機之集油盤向外延伸一上較凸出、下方較短狀之導風管,而令
導風管之一端口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體,以藉由該管口端可與集煙罩之吸風口銜接組
合,而令集煙罩與吸風口得以形成一適當之傾斜狀
油煙機之吸風口得以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者。而引證案之構
造主要係於導由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出導煙罩,導煙罩經一轉角部形成插接緣,該插
接緣亦配合其夾持緣而夾持一導油盤,導油盤之底部則另接一接油盤,形成雙導油盤
之
與引證案之構造特徵亦為完全不同。五、由是,本案之創作標的、目的及其構造特徵
均完全不同於引證案,兩者誠非屬相同或近似之新型。因此,原處分與原決定理由稱
本案與引證案「兩者構造及技術手段相同」、「系爭案僅為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
技術手段」、「兩者目的相同」,其理由顯然有極大之違誤偏差;因為誠如以上所述
,本案之創作目的係在於令「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提
高「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排油煙效果,而非為引證案之在於延伸吸風口更接近於瓦
斯爐者。又,原決定理由稱「引證案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安裝於直立式」,其理由
亦有極大之違誤偏頗;因為專利說明書係為專利權人申請當時用以主張其創作範圍之
所在者,申准後任何人不得為其擴大,而由引證案說明書所揭示之內容及圖式所揭示
之實施例中可知,於其說明書中雖然並無限定使用於「水平式」排油煙機,但亦無說
明其可同時使用於「直立式」排油煙機,惟其圖式所揭示者均以「水平式」排油煙機
來主張其
式」排油煙機,已屬事實且明確,而不容任何人之為其擴大解釋;故,原決定理由稱
「引證案不限於水平式,亦可安裝於直立式」實有厚此薄彼而為引證案擴大適用範圍
之嫌,有失公正之立場。六、尤其,就排油煙機之發展沿革而言,係先有「水平式」
排油煙機之
果不佳,因此始有「直立式」排油煙機之
已較「水平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為低而接近於瓦斯爐,但因「直立式」排油煙機之
吸風口非直接對應瓦斯爐,在吸排油煙之效果上亦有改進之必要,嗣始有本案之創作
;故,本案係針對「直立式」排油煙機所改良創作,而引證案針對「水平式」排油煙
機所改良創作,兩者之改良創作對象並不相同實屬明確顯然。況且,就構造而言,本
案之導風管並沒有如引證案導煙罩之轉角部
亦不同於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所
具有可互換適用性;換言之,引證案之導煙罩按裝於本案之吸風口上,並無法使本案
達到其可令「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之創作目的與功效;同
樣的,將本案之導煙管按裝於引證案之吸風口上,亦無法使引證案達到延伸其吸風口
更接近於瓦斯爐之創作目的與功效者。因此,其除了確足以比較印證本案與引證案係
為各有其創作性、獨立性之新型外,且亦更足以證明原處分機關與原決定機關用以撤
銷、駁回本案之理由有極大之違誤不當者。再,由於系爭案與引證案並不具有可互換
適用性,因此亦足已證明原決定機關所稱「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按裝於直
立式」,其有極大之違誤,而與事實不符者。七、綜上所述,引證案與本案誠屬兩不
同或近似之新型,引證案並不能證明本案有違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是以
,請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原告起訴理由強調:本案「提供一種吸風口可直接對向油煙來源
,以提高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排油煙效果」,而引證案係「提供一種導油盤可延伸更
為接近瓦斯爐以提高吸收油煙之排油煙機」,兩者創作之標的與目的不同,本案導風
管並無引證案導煙罩之轉角部,本案導風管外緣所
下方所
具有可互換之適用性;另引證案說明書並無可同時使用於「直立式」排油煙機之說明
,且其圖示者均為「水平式」排油煙機,故原訴願決定所稱「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
式,亦可按裝於直立式」有極大之違誤偏頗云云。然本案「集油盤上向外延伸一導風
管,該導風管係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狀,而令其一端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體」
和異議引證案「接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導煙罩,並相對爐方向
角部,使轉角部之開口與瓦斯爐相對,並成擴大狀」兩者之構造及技術手段相同;本
案「導風管外緣
導煙罩下方插接緣以供相對導油盤夾持,以提高(集煙)導油效率」等技術之直接轉
用;本案僅為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技術手段,「令吸風口得以直接對向油煙來源
以達更有效率油煙吸集」和引證案說明書第六頁「導煙罩不但可使吸油煙口處的結構
更接近瓦斯爐,且其吸油煙的開口較大,以使該吸油煙的結構可確實將油煙吸去,以
提高整體吸油煙之效率」兩者目的相同,本案並無功效之增進;另引證案說明書並無
限定使用於「水平式」排油煙機,且「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已較「水平式」排
油煙機之吸風口為低而接近瓦斯爐,本案「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僅截取引證案
之主要構造及技術手段,不具進步性。綜上所述,被告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
利之審定並無違法,本案原告之訴無理由,請判決駁回其訴等語。
理 由
按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
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
取得新型專利。本件原告以其「直立式排油煙機之改良構造」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
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戴盛益以本案之構造特徵與申請在先之引證案相同,有違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再
審查以引證案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口處向延伸導煙罩,並相對於爐之方向
部,轉角部開口與瓦斯爐相對,並成擴大狀,與本案集油盤向外伸一導風管,該導風
管係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狀,而令其一端成一略下傾斜之管。兩者之構造及技
術手段相同,本案導風管外緣之卡合槽可作集煙罩卡掣組合,僅為引證案導煙罩下方
插接緣以供相對導油盤夾持等技術之直接轉用,並無增進之功效。本案申請專利範圍
第二項導風管可與集油盤一體成形製成,或可成單獨元件與集油盤銜接,僅為附屬特
徵,其一體成形或單獨元件並無可專利性,乃依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
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經訴願決定
機關審議以本案「集油盤上向外延伸一導風管,該導風管係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
短狀,而令其一端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此與引證案「接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
口處向下延伸導煙罩,並相對爐方向
擴大狀」相較,兩者構造及技術手段相同。本案「導風管外緣
卡掣組合,以達更有效集煙」,僅為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插接緣以供相對導煙盤夾持
,以提高(集煙)導油效率」等技術之直接轉用,本案僅為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
技術手段,「令吸風口得以直接對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油煙吸集」其與引證案
說明書第六頁「導煙罩不但可使吸油煙口處的結構更接近瓦斯爐,且其吸油煙的開口
較大,以便該吸油煙的結構可確實將油煙吸去,以提高整體吸油煙之效率」兩者目的
相同。本案並無功效之增進,是兩者按裝於直立式與水平式之差異,並不足以證本案
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況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按裝於直立式,所訴顯不足
取,而駁回原告之訴願、再訴願決定機關亦採相同之理由,駁回原告之再訴願,原告
提起行政訴訟如事實欄起訴意旨所載,略謂:本案之構造特徵主要係於「直立式」排
油煙機之集油盤向外延伸之導風管之一端口成一略向下傾斜之管體,該管口端可與集
煙罩之吸風口銜接組合,令集煙罩與吸風口得以形成一適當之傾斜狀
直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得以直接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者,而引證
案之構造主要於導油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出導煙罩,導煙罩經一轉角部形成插接緣,
該插接緣亦配合其夾持緣而夾持一導油盤,導油盤之底部則另接一接油盤,油盤連續
串接成多層導油盤,以提高導油及集油之效率者,兩者之創作目的與構造完全不同。
又本案之導風管並無如引證案導煙罩之轉角部
同於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所
稱「引證案並不限定於水平式,亦可接裝於直立式」有極大之違誤云云。惟查本案集
油盤向外延伸一導風管,該導風管為一上方較凸出,下方較短狀,而令其一端成略向
下傾斜之管體;與引證案接於風胃下方之導油盤入風口處向下延伸導煙罩,並相對爐
方向
相同,而本案導風管口與集煙罩之吸風口藉卡合槽組合,形成適當之傾斜,以達更有
效之集煙,僅為引證案導煙罩下方插接緣以供相對導油盤夾持,以提高集煙導油之效
率等技術之直接轉用,本案截取引證案主要之構造及技術手段,令集煙罩之吸風口得
以直接面向油煙來源,以達更有效率之油煙吸集,和引證案說明書第六頁「導煙罩不
但可使吸油煙口處的結構更接近瓦斯爐,且其吸油煙的開口較大,以使該吸油煙的結
構可確實將油煙吸出,以提高整體吸油煙之效率」之記載,兩者目的相同。本案並無
功效之增進,業據被告陳明,並經一再訴願決定審議結果認同,況排油煙機之裝
其與瓦斯爐間之空間距離有限,參照本案專利說明書所附第三圖及第四圖與引證案專
利說明書所附第一圖及第二圖所顯示,引證案之導煙罩已對相對瓦斯爐向下延伸其轉
用部之開口距離瓦斯爐與本案導風管之吸風口距離瓦斯爐,兩者相差無幾,是本案直
立式排油煙機之吸風口僅截取引證案之主要構造及技術手段,無功效之增進,不具進
步性,原告所訴各節,無可採認,從而,被告所為「本案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
審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洵非無據,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均無不合,原告起
訴意旨,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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