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9/17
撫卹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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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乙○○○
甲○○
送達
右聲請人因撫卹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九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撫卹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二七三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
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判決或裁定駁回
。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九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
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撫卹為憲法保障之權利,其撫卹請求權並無因不
行使而消滅之情形,七十八年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違憲違法,有再審理由,原裁定未
予審酌,再審理由依然存在,得對原裁定聲請再審等語。惟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
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二號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與聲請人
上述再審理由之內容無關。究竟原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
未一語指及,泛指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十款之再審事由,按諸
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撫卹權有無因不行使而消滅之實體上理由,無從
進而論斷,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林 家 惠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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