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0/15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20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交通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
月二十四日交訴八七字第三○四八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如不服法院之裁定
,得為抗告,但不得為再抗告。此項適用特別規定之程序,自不得循通常訴願程序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五二號裁定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逕行舉發,原告不服,自應依上開特
別程序,於法定期間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然原告遽提起訴願、再訴
願,因程序顯不合法,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告之
訴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五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