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1/11
發明專利異議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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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九一號
原 告 日商.薩利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陳和貴律師
高山峰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台八
七訴字第二九五六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之訴狀,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法應以
裁定駁回之,本院二十八年度裁字第五號著有判例。本件原告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
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台八七訴字第二九五六三號再訴願決定,提
起行政訴訟,因其訴狀與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合,經本院審判長依行政訴訟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六三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送達原告蓋章收受,有本院
送達證書附可稽,迄今已逾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原
告之訴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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