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12/10
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1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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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法商.佛可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台八七訴字
第三四二○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
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七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
該裁定經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林 茂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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