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19
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2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八五號
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
五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
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
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五年
度判字第三二七四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以其
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二九號、同年度判字第二三六六號
判決及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號(下稱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
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者無何差異,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
仍應予以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
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
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
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另聲請人所引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九號解釋與本件無,尚
難資為聲請人有利之認定,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評 事 藍 獻 林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