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19
新型專利申請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2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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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九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燦暉
洪武雄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八日八十
六年度判字第九一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事 實
按對於本院判決得提起再審之訴者,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如原非當事人,自無對
於本院判決聲明不服之餘地,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殊為明白,而所謂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係指原告、被告及參加人而言,同法第七條第一項亦有規定。本
院五十二年判字第四十三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對本院八
十六年度判字第九一三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其並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揆諸首揭判
例意旨,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高 秀 真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鄭 淑 貞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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