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3/26
損害賠償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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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三五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臺灣高等法院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又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僅得對
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為之,此觀之訴願法第一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謂:其於民國六十年經普通考試法院書記官考
試及格錄取,並經學習六個月期滿合格,因遭離婚妻郭純陷害,致當時台灣高等法院
院長周旋冠未予派職,其後歷任院長均未派用。彼等共同損害原告服公職之權利。應
由被告與歷任院長共同賠償其新台幣三百六十萬元云云。核其請求非屬行政訴訟之標
的,且未經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其遽行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自非合
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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