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5/22
有關教育事務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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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甲○○ 通訊
送達
被 告 國立體育學院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八
六)體院字第三五五九號書函,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國立體育學
院校長邱金松聽信柳瑞芝等人告狀,以原告已達解聘程度逼原告辭職,併案辦理退休
,否則由教評會解聘,並報請教育部永不任用。被告對原告冤曲未依正當程序辦理,
亦不接受原告之說明與申訴。經教育部中央教師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兩度函請該校儘速
依規定辦理,至今僅以⒒⒕體院人字第三五五九號書函答覆外,至今未見處理等
語。查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觀之原告所提出之各項資料殊明。揆
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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