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1/16
有關教育事務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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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國立政治大學
代 表 人 鄭丁旺
被 告 陳美玲
陳皎眉
陳樹衡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
、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
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為被告國立
政治大學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原擔任研究生協會會長,詎遭學校
導師即被告甲○○、研究生輔導室組員即被告陳美玲、研究生輔導室主任即被告陳樹
衡、學務長即被告陳皎眉等人打壓、侵害,由被告甲○○將原告八十五學年度下學期
操行成績評定為丙等,使原告喪失研究生協會會長資格,無法擔任校務會議代表並無
校務會議各委員會之選舉被選舉權,名譽受有損害,為此狀請鈞院裁判上開操行成績
之評定為無效,被告甲○○不得再評定原告之操行成績,被告應為國家賠償三百三十
萬元、精神慰撫金三十萬元,被告國立政治大學應刊登原告勝訴判決內容,為回復原
告名譽之儀式,懲處失職人員等語。依其陳述,並經函請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
日台訴字第八六一四八一七○號函復稱未受理原告因本案教育事務訴願案件等情,
足證本案未經合法之訴願、再訴願程序,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並非合
法,應予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末查前述操行成績之
評定,並非退學或類似之處分,無從援引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為行政救濟。又
請求國家賠償,應循與賠償義務機關協議,向民事法院起訴之程序為之,亦不得依行
政救濟以謀救濟,若夫建請教育部廢除研究生操行成績評定之規定,建請公懲會懲處
相關人員云云,更非作為行政爭訟事項,附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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