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5/22
退休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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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當聲請因退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二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
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
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九一
七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
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
述理由要旨,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
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
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核與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
顯無法定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黃 綠 星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徐 樹 海
評 事 彭 鳳 至
評 事 黃 合 文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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