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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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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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所有權登記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
一四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
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所有權登
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六九九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先後多
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法定要件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
六年度裁字第一四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意旨,無非云本案土地承受人因係偽農
民,其所有權登記應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九號解釋逕行塗銷,原處分機關未予辦理,
本案裁定亦無法令依據,為枉法裁定云云。均無關原裁定以其該次再審之聲請不合法
而駁回之內容,究竟原裁定認其該次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之,有如何合於再審理
由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出,依首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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