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1/08
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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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七號
再 審原 告 偉萌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八
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一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再審案件,經裁判駁回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復提起再審之
訴。本件再審原告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
一二○四號判決駁回,嗣再審原告以原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十款之
情形為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一二號判決駁回在案
。茲再審原告又對前開第二三一二號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雖其再審理由略謂:本
案既經再審被告課以補稅之處分,自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加以課罰,原判決謂本案並
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係違法。又本案原處分及補稅證據均存放再審被告檔案
中,原判決未命其提出亦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十款之再審事由云云,惟核其所
陳理由,仍與前次所主張者無何差異,業為原判決所摒棄不採,再審原告顯係以同一
原因事實復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開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八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黃 璽 君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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