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16
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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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五二號
原 告 金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台財
訴字第八七二一六八三四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關於追徵關稅及違反海關
緝私條例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在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
復存在,則訴訟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訟之餘地,本院著有六十二年判字
第四六七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於八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委由太洋報關有限公司向
被告報運自漢堡進口丹麥產製冰櫃乙批經該局稅放後,嗣被告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
查證結果:本案來貨報關時所繳驗之發票金額CFR DEM 68,756.00 與系案開狀銀行之
進口開狀結匯證實書與存檔發票所載金額CFR DEM 156,022.00不符,認原告顯有虛報
貨物價值、繳驗偽造發票,逃漏進口稅款之情事,乃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
一項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科處原告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一四○、七四二元並追
徵所漏進口稅款計一一一、○○八元。原告不服,聲明異議,被告以經以關緝字第
五四七號函通知原告依限繳納異議保證金,而原告未於法定期間內繳納異議保證金或
提供同額擔保。遂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以關緝字第○六八八號函通知
為其異議不受理之處分。惟被告該處分,嗣經再訴願決定援引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九號
解釋以「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追徵關稅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科處罰鍰部分均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此有再訴願決定書正本在可按。被告所為異議不受理之
原處分已經再訴願決定撤銷而不存在,則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判例意旨,即
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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