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24
廢棄物清理法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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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八九八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臺中市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八十
七年度判字第二三一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須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各款
情形之一者,方得為之。又再審之訴狀內,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之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亦規定甚明。所謂表
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
依法表明,則其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本件再審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循序提起行政
訴訟,案經本院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三五一號判決駁回後,繼而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
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三一號判決駁回各在案。茲復對該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三一號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狀陳意旨無非謂之張貼廣告非為出租房屋之必要,再審被告
採片面之詞推測為再審原告所張貼云云。僅係一再陳述其在前各次程序起訴狀所述實
體法律關係之理由,而對於原判決究竟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何項再審事由及
證據,則隻字未提,揆諸前開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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