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7/24
有關補償事務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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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二號
原 告 乙○○
甲○○
被 告 臺中縣政府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經八
七訴字第八七六三一三七四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經合法之訴願與再訴願程序,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
定自明。本件原告對於被告因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訴外人劉炳枝
提起再訴願時,原告並未併列為當事人,再訴願機關所為決定亦未將原告列為再訴願
人,足見其未經合法之再訴願程序。茲原告逕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開說明,
自非合法。其餘實體上之主張無從論斷。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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