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06
虛報進口貨物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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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二五號
聲 請 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八十七年度裁
字第二一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定駁回後,不得復以同
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裁字第四十一
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
度裁字第三十九號裁定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
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二
一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時所主張者無何差異,揆諸首
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仍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惠 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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