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06
祭祀公業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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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三○號
原 告 己○○
戊○○
甲○○
右三人兼左共同訴訟代理人
原 告 癸○○
丙○○
丁○○
丑○○
子○○
庚○○
二號
辛○○
乙○○
壬○○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右當事人間因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八七府
訴一字第一四八九九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祭祀公業之財產為其派下全體所公同共有,係最高法院歷來判例所是認。則關於
是否屬於祭祀公業派下之爭執,自屬關於私權之爭執,應訴經民事法院判決,非行政
機關所得處理。關於祭祀公業派下之證明,固不屬自治行政之範疇,要亦非國家委任
行政事項,自治團體之機關就此項事件所為之通知,自不能認為行政處分,無許當事
人對之提起訴願之餘地。」本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號著有判例。又「祭祀公業全員證
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員全體
過半數之同意,敍明理由,由請民政機關(單位)公告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如對
該更正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更正
派下全員證明書。」亦為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九點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八十六年
四月十九日八六公所民字第○四四六二號函發祭祀公業何合誠季、何合季更正派下員
證明書,並不屬自治行政之範疇,亦非國家委任之行政事項,不能認為係行政處分,
原告若對之存有異議,揆諸首揭說明,應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派下員之訴,殊無對之
提起訴願之餘地,乃原告以該證明書錯誤為由,提起訴願及再訴願,聲明將之撤銷,
依法自有未合。一再訴願決定,遞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俱無不合。原告復提起行政訴
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劉 鑫 楨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吳 錦 龍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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