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2/05
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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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美商.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蔣大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四日台八六訴字
第三四二○六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告因商標註冊事件,不服行政院再訴願決定,由其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證明其代理權,經本院審判長
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命於三十日內補正,該裁定
經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附郵務送達證書可稽,原
告迄未遵照補正,其起訴程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訴訟代理人雖具狀撤
回訴訟,但既未住原告合法委任,則其具狀撤回訴訟,並不生撤回之效力,併予敍明
。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吳 仁
評 事 李 文 宗
評 事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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