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1/16
地價稅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正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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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一號
再 審原 告 甲○○
再 審被 告 桃園縣稅捐稽徵處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所作八十六年度
判字第三一三六號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判決事實欄第一行及理由欄第五行至第六行關於系爭土地記載為「坐落桃園縣楊
梅鎮○○段老窩小段一九六-二地號等十筆土地」均更正為「坐落桃園縣楊梅鎮○○
○段一九六-二地號等十筆土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陳 石 獅
評 事 趙 永 康
評 事 高 啟 燦
評 事 蔡 進 田
評 事 鄭 淑 貞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郭 育 玎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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