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裁判日 1998/08/20
商標註冊
行政法院 87年度裁正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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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正字第十二號
原 告 法商.利佛萊恩斯工業製藥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 律師
劉法正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製作之八十七年度
判字第一五四三號判決原本及依該原本製作之正本,有誤寫情事。本院裁定更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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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第十四字起書為「原告不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者
,更正為「原告不服行政院」。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評 事 廖 政 雄
評 事 藍 獻 林
評 事 沈 水 元
評 事 林 清 祥
評 事 劉 鑫 楨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陳 佩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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